煤军
所属分类:八旗制度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一名“炸军”。内务府营造司所辖军丁之一种。清初置。设无顶戴头目二人、副头目四人管理屯事,外委四人管簿籍,皆由煤军内选补,每人给地三十五亩, 免征其赋。煤军五百三十五丁,各给三十五亩,草子匠三丁,各给地四十二亩,共地一百八十八顷五十一亩,应征银五百六十五两五钱三分,折交煤、草。煤每万斤抵银十六两五钱,余银征交广储司;共交会计司草一万八千八百五十一束。此外,内管领每年需用之荆筐(每个折银二分五厘)、米筛(每个折银一分五厘),亦由煤军及炭军、灰军交纳。遇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分府,皆由内务府各按分例拨给煤军。迨至清末,复分拨各王府煤军地亩,设屯千总二人、把总四人、外郎四人管理煤军屯务;煤军十七名(各征银六钱一分),每年交炸煤共折交银十两二钱九分;草子匠三名(各征银一两二钱六分),计交荆筐、炸煤共折交银三百零三两有奇。此外,煤军每名征草三十五束,草子匠每名征草四十二束,均交会计司分发各厩。凡煤军、草子匠皆三年编审一次,其子弟并准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