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房
所属分类:八旗制度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八旗官兵营房之一。清制,于京师城外各按八旗方位建立营房八处,每旗一处,每处房屋四百六十间,以供守卫内城九门的满洲、蒙古、汉军兵丁驻宿居住,谓之“新营房”。营房兵丁,统由管理新营房大臣管辖稽查, 内有不安分滋事者,即严加训饬,一年内改过自新仍准其居住,如不悛改,即遣往拉林(今黑龙江省五常县境) 种地。其专辖之官,额设新营房营总满洲、蒙古、汉军各八人(俱旗各一人), 章京满洲十六人(旗各二人)、蒙古八人、汉军八人(俱旗各一人),骁骑校(员额同章京),掌分辖营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