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
所属分类:租佃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租佃制度名。清代租赁土地、房屋及其他财物时由租赁者向业主或物主预付之保证金,以防租赁者日后欠租或逃租。这在土地租佃中普遍称为押租。但在不同省份和地区,也有另外一些名称,如在江苏、广东有称“顶手钱” 或“顶耕钱”者,在福建有称“保租钱”、“根租钱” 或“起埂”者,在湖南有称“乌田钱”、“进庄银” 或“田规”者,在浙江、湖北有称“顶头钱” 者,在安徽有称 “寄庄钱”或“顶手稻” 者,在四川则称“押佃钱”或“随租银”。可见押租在长江流域诸省较为流行。其数额各地亦不一致,一般相当于一年的租额。按理押租在退租、退佃时应归还租赁者,但双方常为此发生种种纠纷乃至诉讼。租佃者交付押租银钱或谷物后,取得对租地的佃种权,往往可以将所租得之地转租,收取皮租取利;转租时也可向新佃户收取押租,并于新佃户退佃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