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福建、广东等南方诸省在土地租佃及买卖中出现的名词。也称田底、田骨、大苗、粮业,实即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拥有田面(即田底、田骨、大苗、粮业等) 者,亦即是拥有土地所有权者,亦称为面主,实即田主或地主。清代南方诸省的耕地,相当普遍地存在“一田二主” 的状况,即面主与根主。前者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后者对土地拥有使用权,即佃耕权。在土地买卖时,必须区别其所出卖的是田面还是田根(也称田皮、小苗、田脚、粪质田、质田、质业及佃业等)。面主只能典卖其田面而不能剥夺根主之使用权,根主只能转佃或出卖田根而无权出卖土地的所有权。“一田二主” 使土地转让买卖过程中之关系复杂化,诉讼纠纷亦由此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