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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地官租
所属分类:
租佃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代长芦有入官之引地,照例出租,所收租价称为引地官租。所谓入官引地,即官方因故没收原引商所销引的地区。如:满城县入官引地,原引商在此地区内额引为四千六百五十道,每引价银五两,共引价银两万三千二百五十两。官方没收其引地后,按引价出租引地,按一分二厘起息,每年应收租价银两千七百九十两,遇闰月加增。此项租银交内务府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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