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
所属分类:医疗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管理民间医生、医药之机构及职官。清沿明制,于地方各府州县设医学置医官,管理所属地方之医药及医生事宜。府称正科,州为典科,县有训科,各一人,秩均为未入流。由地方官府遴选熟通医理者, 咨部给札。设官而不给禄,属于庶民在官之类,与品官不同。宣统元年(1909)奉天模范监狱成,置医务所所长,裁省府正科。参见“正科”、“典科”、“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