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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盐价
所属分类:
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盐政名。清制,凡官盐有额定盐价者,商人运盐售卖,应按定价照额出售,不准加增;凡无定价者,不得高价出售,违者治罪。清代各地所定盐价不同,如长芦盐价,销于大名府属元城、大名等六州县者,每斤定价制钱十四文;销于正定府属正定、获鹿、井陉等十二州县者,定价每斤制钱十三文。四川、甘肃二省盐价,则随时长落,并无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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