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帑
所属分类: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盐制名。乾隆四十三年(1778),福建盐区,由官府从溢额赢余项下,拨银十三万两,作为预支给灶户的养灶本银,以维持灶户的接续煎晒盐斤能力,称为晒帑。灶户制成的盐斤,由官收购配商运销,并收还原价, 按月造报。倘所发帑项,灶丁不能归还原数,即令经手场官按数赔补。嘉庆二十四年(1819) 以后, 因此一帑项被移作他用,遂使晒帑之银无从着落,其制渐废。参见“养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