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盐
所属分类: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盐政名。① 官运之盐,从盐场运至销售地区,在原定数额内除去实销之数, 所余之盐,称为余盐。盐务衙门特规定从每担余盐中提出若干归公,作为官府人员之特殊收入。② 各行盐地区所配销之盐,如有余存,亦称余盐。③ 清沿明制,凡灶户于额定生产之盐以外,又生产的盐,称为余盐。清代盐务衙门对余盐生产控制甚严, 凡生产余盐,亦得按官方所给定额,不得私自增产;余盐也须由官府收买,或由得到官府准许之盐商购买,不准灶户私自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