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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盐地界
所属分类: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盐政名。清沿古制, 称销售盐斤为行盐。行盐有指定的地区,称为行盐地界或行盐地面。清代各主要产盐地分为长芦、山东、河东、两淮、浙江、广东、福建、四川、甘肃、云南、奉天十一区。各区官盐均有固定的行销地区。如: 长芦之盐,行销直隶、河南两省;奉天之盐, 行销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 山东各场之盐, 行销山东、河南、江苏、安徽四省。各行销地点均列明某州、某县。凡商人起运有引官盐,若不于例定应行地面发卖而转于别境货卖的, 照例治罪, 其盐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