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学所
所属分类:学校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各府厅州县协助行政长官办理学务的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制订并公布《各省学务官制章程》,规定各府厅州县均设劝学所, 按划定区域劝办并逐步推广小学。各级劝学所设视学一人,选本籍绅衿,由提学使札派充任,授正七品虚衔。常驻各厅、州、县城, 在地方行政长官监督下办理学务,并定时巡察各乡村市镇学堂。后由学部奏订《劝学所章程》。宣统二年(1910),又经学部奏准改订《劝学所章程》,明定劝学所设劝学员长一人,必须兼充县视学。另从本区土著士绅中选用劝学员若干人,名额由各行政长官申请提学使核定,其原无官职者授八品职衔。劝学员长及劝学员均为三年一任,任满另委。另有书记若干人。劝学所不准干涉学务以外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