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盗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指监守官吏贪污盗窃其所监管的仓库钱粮等物。是“六赃” 中处刑最重的罪名。按规定,监守盗赃一两以下,应处杖八十;一两至二两五钱,杖九十;五两,杖一百。以下赃银每增加二两五钱,即加徒刑一等。十七两五钱,处徒三年、杖一百; 至二十两, 流二千里、杖一百;二十五两,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十两,流三千里、杖一百;四十两,则处斩。自流罪以上依杂犯三流总徒四年, 斩罪准徒五年, 照例可以赎罪。如几人共盗,并赃论罪,如十人节次共盗银四十两,虽然每人只得四两,但计算赃银数额时,应合并计算,每人各计赃银四十两。而且规定,监守盗不分首从。如果三次犯监守盗赃者,则问拟情实犯绞刑,不准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