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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按照《大清律例·刑律· 断狱》规定,凡原告所告事情,经审问得实,被告也已招认服罪,对原告人再没有其他事情需要讯问和质对时,承审官员就应当予以放回。如果承审官员无故稽留三天不放,承审官应笞二十;超过三日的,每三日加一等,但罪止笞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