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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盗案得报通详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制度。州县官得知地方发生命盗案件后,应当及时用详文向上级报告案情。清制,地方官得报命盗案件后,当赴出事地点勘验,并将检验结果通过用印详文向上级报告;凡拿获盗犯到案, 如有供出行劫别案, 讯明次数、赃物,取具确供。其在本省他邑者,也要即行通详该督、抚,并且不能用禀文代替详文,违者分别惩处。凡通详后获犯取供,应将各供详报上司批饬审拟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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