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赎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清代三种赎刑之一。普通百姓和一般士兵犯了公罪,生员以上包括进士、举人、贡监生及一切有顶戴的官员犯了笞、杖轻罪,没有财力赎罪的,照原判执行;有财力者则允许其依法缴纳一定数量的银钱或粮食以赎其罪。纳赎分为有力和稍有力二等。首先,有力者笞一十,赎银二钱五分,其余照笞罪等级递加, 每等加银二钱五分,至笞五十,赎银一两二钱五分。杖六十,赎银三两,自七十以上,每一等加银五钱,至杖一百,赎银五两。徒一年,赎银七两五钱,自徒一年半起,每一等加银二两五钱,至徒三年,赎银十七两五钱。总徒四年,赎银为二十两。准徒五年,赎银则为二十五两。有力者除缴纳赎银以外, 也可用米谷纳赎。凡纳谷者,每一石折米五斗;纳米者,每一石折银五钱。如笞一十,赎银二钱五分,也可以纳米五斗或谷一石;至笞五十,纳米二石五斗或谷五石。杖六十,赎银三两,也可以纳米六石或谷十二石;至杖一百,纳米十石或谷二十石。徒一年,纳米十五石或谷三十石;至徒三年,纳米三十五石或谷七十石。总徒四年,纳米四十石或谷八十石。准徒五年,纳米五十石或谷一百名。其次是稍有力者,则纳工价,不收米谷。每做工一月, 折银三钱。笞一十,照力役一月例折银三钱,故赎银为三钱。笞二十以上,每等加役十五日, 折银一钱五分。依次递加,至笞五十,赎银九钱。杖六十,赎银一两二钱。杖七十以上, 每等也依次递加一钱五分, 至杖一百,赎银一两八钱。徒一年,赎银三两六钱。自徒一年半起,每等加银一两八钱,至徒三年,赎银十两八钱。总徒四年,赎银十四两四钱。准徒五年,赎银十八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