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五刑”之一,即以大竹板捶击犯人的臀部,是一种适用于轻罪的刑罚。始行于东汉,北齐、北周时始列入“五刑”,是正刑中最轻的刑罚。北齐杖刑分三等,即十、二十、三十。北周则分为五等,即十五、二十、三十、四十、五十。隋、唐规定杖刑较笞刑为重,并自六十开始至一百,分为五等,以十为一等。宋承唐制, 行折杖之法。元代杖刑虽然也分五等,也以十为一等,但自六十七开始,以一百零七为最高等。明代则袭唐制。清代杖刑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计五等,以大荆杖击打犯人的臀部。康熙时定为笞杖概用竹板,行四折除零的折责制度。乾隆五年(1740) 为了表示与笞刑的区别,确定杖刑改用大竹板。具体执行时,按照四折除零的制度确定实际责打之数,由行刑人执大竹板的小头,捶击犯人的臀部。杖刑既是主刑,又是徒刑、流刑的附加刑。作为主刑,官司判决后立即执行;作为附加刑,则在犯人到配所后即执行。旗人犯笞杖者照数鞭责。妇女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内裤受刑,余罪穿单衣决罚。老幼废疾准其收赎。此外,讯囚时也用杖,每日不得过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