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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原籍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清制,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犯罪,给予应得处罚后,又被发回原籍为民。如《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内载:“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杖一百,发原籍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