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到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用语。系指皇帝批准处决死刑犯人之事。即皇帝下令在三法司奏拟的死刑情实人犯文书(题本和黄册) 上用红笔打钩, 故也称“予勾”。据光绪《大清会典·刑部》卷五十三载,清代全国重刑人犯,经三法司秋审(阴历八月上旬)、朝审(霜降后十日)情实后,定拟应处死刑者,将名单及案由,缮黄册具题。于冬至前十日,皇帝在乾清宫之懋勤殿召集大学士、军机大臣、内阁学士、刑部尚书、刑部侍郎等会议,由大学士一人展黄册汉字本于御案供皇帝阅览斟酌,并由奏本学士一一奏报各犯姓名。如皇帝降旨某些人予以勾决,当即由大学士一人遵旨用红笔勾汉字本,再捧出照勾满文本。然后缮写满、汉文票签,送批本处进呈皇帝认可后,在相应的题本上批出满字时兼批汉字,封交分管各省刑名的御史即交刑部办理。此即所谓 “勾到” (勾到前后尚有给事中三覆奏之制,见“三覆奏”条)。是日皇帝如在圆明园,则在园内洞明堂勾到;如皇帝离京在外,即在行在(皇帝所在之处)勾到,其程序及参加的大臣,大致与在京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