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名。亦称“公坐”。因执行公务、办理公事而犯的罪,在主观上毫无私曲之情者,曰公罪。如因人连累及断罪失出、失入人罪等,都属于公罪。在中国封建法典中,对公罪的处罚较之私罪为轻。《大清律例· 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条规定: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即二十罚俸两个月,三十罚俸三个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即四十罚俸六个月,五十罚俸九个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留任; 八十, 降二级留任; 九十, 降三级留任; 一百, 降四级调用。吏典犯者,笞杖决讫,仍留役。又如,凡官吏犯公事失错,自行检举者免罪;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行检举,余人皆免罪。其断罪失错于人已行论决者,各以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