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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为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指做了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事理上不许可做的事,谓之“不应为” 罪。这种罪名在古代的法规中早有规定,如汉代法律中称为“不当得为”, 唐代法律中称为“不应得为”,明清法律中简称为“不应为”。《大清律例· 刑律·杂犯》“不应为”律文规定:“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又注: “律无罪名,所犯事有轻重,各量情而坐之。”其情节较轻处笞四十者,谓之“不应笞罪”;其情节较重处杖八十者,谓之“不应重罪”,也有称为“不应重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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