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我国古代五种刑罚的总称。夏、商、周时代五刑指的是墨(刺刻面额,染以黑色,作为惩罚的标记)、劓(割鼻)、剕(断足)、宫(残害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等五种刑罚。北齐以死刑、流刑、刑罪(即耐刑)、鞭刑、杖刑为五刑。北周改刑罪为徒刑,隋去鞭刑而加笞杖。唐代在《唐律疏议》的名例篇中明文规定, 将笞、杖、徒、流、死定为五种法定的正刑。以后列朝相因,直至清末。宣统二年(1910)三月颁布《现行刑律》规定,将原来五刑中的笞刑和杖刑去除,代之以罚刑,作为最轻的一种刑罚;次为徒刑,再次为流刑,第四种为遣刑,最后仍为死刑。同年十二月(1911年1月) 《大清新刑律》颁布,又将刑名更定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