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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生犯罪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据《大清律例· 名例律》及光绪《大清会典》卷五十三载,凡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如犯军流徒罪,除了附杖一百照律执行外, 其流放拘役之刑准许收赎,并且仍在监学习。但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与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以及犯斗殴伤人、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编配刺字, 与常人一体科断, 不在留监习业之列。钦天监官员由天文生出身者,犯罪请旨提问,与职官一例问断,该为民者,送监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徒流充军者,请旨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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