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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法律名。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公布, 是我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原定宣统五年施行,但不久因清帝逊位而流产。《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十七章和分则二十六章,合计四十三章,凡四百一十一条。由于它采用了欧美刑法的体例、原则和罪名,因而又与《大清律例》有所不同。第一, 它规定主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是褫夺公民权和没收,确认了近代的刑罚制度。第二,酌减死罪,着重教养;死刑仅用绞刑,而且规定于特定的行刑场所秘密执行。第三,“删除比附”,实行罪刑法定,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在刑罚的适用上形成的差别。第四,确定了新的刑法原则,如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既遂与未遂、累犯与俱发等概念, 对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作了规定,并确立了假释和缓刑制度。第五,删除“十恶” 名目,增设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通讯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新罪名。第六,明定“刑事丁年”,规定“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对少年犯实行惩治教育。民国初年,曾被北洋政府暂准使用。《大清新刑律》的发布,使刑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对近代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