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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使司接受本章之制
所属分类:文书档案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文书制度。清制,各省题奏本章,统由各省驻京提塘送经通政使司转交内阁处理。雍正十三年(1735) 奏准,直省本章交提塘官赍送通政使司时,应行跪呈。通政使司应于大堂正中安设黄案(原设于二堂当门),每日令经历、知事等官二人侍立案旁,该司堂官在二堂办事,遇有送本人员到达, 立即传知堂官一人出立案旁,敬谨接受。乾隆十一年(1746) 奉旨,通政使司堂官甚多,而所司惟有接受本章之事,嗣后每日著堂官一人在衙门值宿,处理接受本章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