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文书档案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将杂犯流罪者通过折杖,逾满杖则减杖而加徒,即分别按等判处相应的徒刑,谓之杖流准徒。其加为徒刑的办法是,除按杖数折算徒刑等级外,每杖二十作徒半年递加。例如,流二千里,按徒流折杖法折为杖二百二十,而折杖二百为杖一百、徒三年,因此,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除了折成杖一百、徒三年外,尚差杖二十。按照每杖二十作徒半年,则应再加徒半年,故流二千里应折为杖一百、准徒三年半。依次类推,流二千五百里应折为杖一百、准徒四年。满流三千里,应折至杖一百、准徒四年半,杖流准徒到此为止。清制,杂犯死罪准徒五年,故非死罪不得至五年,满流最高折为杖一百、徒四年半, 也恰好符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