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名。上行文书。始用于明代。原为明初臣民向皇帝奏事进言所用的惟一文书。永乐二十二年(1424),因在京诸司奏事不便,令诸司有急切机务未能面陈者,许具题投进,并规定:凡内外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 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敕、谢恩等项,俱用奏本。清沿明制,题奏本章并行,格式也全同于明制,均为高级文武官员(如在京各衙门堂官、科道言官等及地方将军、督抚、都统、副都统、提镇等员)奏陈公私事务所使用的主要文书,其运转过程及处理程序亦均相同。惟在清初时,题本及奏本的使用范围往往有所混乱,故雍正三年(1725) 又明确规定题奏本章的不同用途: 凡奏报公务, 皆用题本,用印具题;本身私事,均用奏本,虽有印之官,不准用印,违者参处。雍正七年定,奏报公事应用题本,至各官到任、升转、加级纪录、宽免降罚、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赏赉谢恩,或代所属专员谢恩者,均应用奏本, 概不钤印。乾隆四年(1739) 议准,凡赏赐书籍给予官员本人祗领者,其陈谢应用奏本,如代属官谢恩,即非专员,在二三人以上者,亦皆用奏本。自此题本与奏本两者之用途虽大体有别,但在实际使用中,亦常有公事用奏本并且用印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藏有七千多件奏本,其中以用印者居多数。康熙后期,奏折文书日益盛行,除密奏事件外,其所奏事项往往与奏本相重复。至雍乾时期奏折更已逐渐成为国家正式的奏报文书,故至乾隆十三年, 清高宗遂谕令废止奏本。其谕曰: “向来各处本章有题本、奏本之别,地方公事则用题本,一己之事则用奏本, 题本用印, 奏本不用印。其式沿自前明,盖因其时纲纪废弛,内阁、通政使司藉公私之名以便上下其手。究之同一入告,何必分别名色,著将向用奏本之处概用题本,以示行简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