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语。“奉” 为恭敬地接受之意,故在清代公文内, 对接到上级的文书和训示命令,均称为“奉”,如奉旨、奉命、奉行等。“奉此” 一词,即为“根据所接奉的上级此件文书或此项训示命令”之意。在清代公文内, “奉此” 之前, 常用 “等因”二字,成为“等因奉此”。其中“等因” 之词,是表示以上转引的上级文书内容的结束,是结束上文之词;而“奉此” 之下,是表达本官根据上级文书内的训示和命令所拟采取的措施或对其下级发布的训示命令,属于转折词,是转入下文的开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但在某些公文内,“奉此” 一词,确也具有结束语之作用。即在某些下行文书中,上级官员向其下级官员转达所奉上宪文书和训示命令之后, 不再表述其本人的意见, 而是用“奉此”二字为结束。意为可即遵照执行,属于命令式之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