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处理制度名。即清代题、奏本章面页用红笔批写的文字。清代的题、奏本章,经内阁票拟并呈进皇帝核阅认可后,交内奏事处发还批本处,由派到该处工作的翰林、中书将皇帝认可的票签中的满文部分(票签均为满汉文合璧,满汉文的内容相同),用红笔批写在该题、奏本章满文部分的面页上(满文是由左向右书写,汉文是由右向左书写),然后将该本章及票签交回内阁典籍厅,由汉学士用红笔将皇帝认可的票签的汉文部分,批写在该题、奏本章汉文部分的面页上。经批写的满、汉红字,称为“批旨”, 或简称“旨”, 亦称“批红”。题、奏本章经批红后,又称“红本”,即送红本处发六科抄出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