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禁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用语。又称“散收”。对犯笞杖轻罪以及罪虽重而情况特殊的未决罪犯,在监狱收禁时只戴铁锁一道, 而不戴杻、镣刑具, 谓之散禁。清制,官员犯私罪杖罪以下,公罪流罪以下,皆散禁;一般军民犯笞杖轻罪以及年龄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老幼犯罪和废疾之人犯罪,也都实行散禁。另外,妇女流罪以下收禁者, 亦予散禁, 不戴杻、镣刑具。同时还规定,散禁的犯人要单独关押,与重罪犯人不许混杂,以防滋生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