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诉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用语。即越级申诉。自汉以来,历代均禁止越诉。清代法律规定,军民发生纠纷进行诉讼,必须按照审级,自下而上逐级陈告。首先赴州县等本管衙门控告;如果州县等本管衙门不受理,或者虽受理却审判不公而有亏枉者,方准赴上司衙门即府、道、司、院控告。对地方判决不服的,则可进京申诉。倘若未经州县初审,而向道府以上衙门控告者,即使所告属实,也要以越诉罪笞五十;如果未在本籍具控,或者在省审办未结,而擅自到京申诉者,交由刑部审讯,先治越诉之罪,然后将越诉者解回本省,令督抚等审拟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