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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遣之例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制度。清制,直省军流应发遣之犯,未起解者,隆冬十月至正月终及盛暑六月,皆停止发遣。若已行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照常接递,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到下年春融转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倘抵达配所不远以及发往东南省份各项人犯,有情愿前进赴配所者,取具本犯确供,将不行停遣缘由移咨前途州县,一体接递,仍报明刑部。但云南省并无盛暑严寒,各省解往军流遣犯已入境者,不必停遣。军流遣犯在配所脱逃,例应解回原配所及改配他省者不准停遣。此外,民人在外省犯徒, 例应递回原籍发配之犯,若离原籍一千里以外者,遇隆冬亦准停解。各起解及接递州县,如有将应当停解之犯而不予停解,以及将不应停解之犯而擅自停解者, 均交吏部照例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