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息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用语。指调处和解, 以息争讼。清代虽然规定禁止私和公事,特别是命案和奸情案件更禁止民间私自和解,但对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诉讼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却广泛使用调处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讼案。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习惯。调处的具体形式,有官府调处,即控告到官以后,州县官当场进行调解。当事人往往屈从于州县官的意志,被迫出具息讼甘结,实质是遵命和息。另有基层保甲长调处、乡闾调处(即由街正、乡长调处)和家族尊长调处等民间调处的形式。官员往往对未经调处径行呈报到官者,批令其族亲、乡保或绅耆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由两造或公亲具禀,请求注销案件。调处结案的依据不仅仅是法律,也有封建的纲常名教、乡规民约和族规家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