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草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文书名。犯人受审时表示服罪所写的招供或供状。清制,招草规定由犯人自己书写,如果犯人确实不识字,法律允许其请与该案无关碍之人根据犯人本人的口述供情予以代写,但严禁衙门吏典人等为其改写及代写招草,违者治罪。《大清律例》规定:凡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吏典代写,即罪无出入,亦以违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