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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乃坐
所属分类:
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制度。又称“亲告乃坐” 或 “自告乃坐”。指一些案件须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有司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不告发,有司就不予审理,不追究犯罪者的罪责。如《大清律例· 刑律·斗殴》“妻妾殴夫” 条规定,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但须夫自告乃坐;其夫殴妻,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 但须妻自告乃坐; 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但须妾自告乃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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