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制度。清制,军民人等凡实系干己之事或有冤屈情由,可以由被害人或遣其抱告人向官府陈告,提起诉讼。如果不是干己之事,或别无冤枉,向官府陈告者,就要追究主使人一体问罪,俱发近边充军。但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事,只能在事犯地方告理,不得于原告所住的州县呈告,原籍之官不得滥准发关文提讯被告,彼处之官也不得据关拘发, 违者分别议处。按规定,告诉者必须具有诉状,由本人亲赍或派家属中的壮丁向官府投递,才予立案审理;如果无故不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告诉者,都不予立案,并提本人、壮丁问罪。如果本人不能书写状子, 请人代写者, 必须于递呈书状后,登记代书者之姓名, 经该衙门验明后, 方许接受。如无代书人姓名,即行查究。同时还规定,告诉者必须在状子上具真实姓名,不许匿名投诉。如果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者,要处以绞监候的重刑。在诉状内,只许一告一诉,而且必须指出实犯,提供实证,不许波及无辜,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倘波及无辜者,一概不准,并从重治罪。如果牵连妇女,应当另具投词。原告提起诉讼,一经批准立案审理后,即应到案投审;若不即赴审,而辄行脱逃及并非因为身患病等原因,两个月不到案听审者,即将被告及佐证之人尽行释放,其所告之事不予审理。拿获原告,还要治其诬告之罪。若因所告情节虚假而逃匿者,经差缉拿获后,处加逃罪二等。控告人命不实,不得听任原告与被告私自和息,违者治罪。还规定,在案件审讯过程中,所告之事讯问得实,被告也已招认服罪,再没有需要原告对质之事,即应将原告放回。若无故羁留原告三日不放者,承审官应处笞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