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首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制度。作案犯法者听到事主欲告或官府捉拿的讯息后,主动向官府投案认罪,谓之投首。乾隆四年(1739) 以前,对盗犯自行到官认罪者,不管是否闻知官府缉拿, 只要自行投案的,都称“自首”,按自首处理。但乾隆四年修订定例,将事主等人报案之前自行向官府投案认罪者称为 “自首”,而将事主报案、官府发出缉捕令后才自行到官府认罪者, 称为“闻拿投首”。按清代法律规定,盗犯投首者可以减罪,自首者则可以免罪,有时自首者虽然同样只能减罪,但所减幅度较之投首者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