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指专门替人书写诉状打官司的人。这种人熟悉律令,笔利如刀,以唆使他人兴起诉讼为业,从中牟利,故又称“讼棍”。清代明令地方官严禁并查缉讼师, 如果地方官失于查缉, 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按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并规定,凡撰造刻印、贩卖、购买、藏匿《讼师密本》及其旧版不行销毁者,分别处以杖一百到杖一百、流三千里;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 致死者, 减一等; 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致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系积惯讼师,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