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用语。又称“驳审”。上级法司对下级法司审拟申详的案件,经复核发现疑窦或认为审拟不当者,有权驳令重新审拟。凡部驳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重者,应驳令再审;如督抚所拟过重而部议从轻,或其中有疑窦者,亦驳令妥拟。倘所见既确,即改拟题覆,不必辗转驳审,致滋拖累。至外省督抚具题案件,内有情罪不协、律例不符之处,部驳再审,该督抚及司道等官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题,将从前舛错之处免其议处。若驳至三次,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具题,经部院复核改正者,将督抚司道等官一并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