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清史综览
图书出版
文史综览
学林漫步
数字图书馆
首页
新闻公告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清史综览
清史纂修
清史研究
清史参考
清史百科
图书出版
新书信息
图书评论
史学著述
多媒体库
幕影流光
舆地图典
期刊汇编
文史综览
历史千年
论著索引
野史大观
清史遗踪
学林漫步
学者书林
研究刊物
数字图书馆
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司法
|
再审
搜索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分享
QQ好友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再审
所属分类:
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用语。又称“驳审”。上级法司对下级法司审拟申详的案件,经复核发现疑窦或认为审拟不当者,有权驳令重新审拟。凡部驳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重者,应驳令再审;如督抚所拟过重而部议从轻,或其中有疑窦者,亦驳令妥拟。倘所见既确,即改拟题覆,不必辗转驳审,致滋拖累。至外省督抚具题案件,内有情罪不协、律例不符之处,部驳再审,该督抚及司道等官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题,将从前舛错之处免其议处。若驳至三次,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具题,经部院复核改正者,将督抚司道等官一并议处。
Previous
伤单
讦告
Next
其他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