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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审
所属分类:
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名。即动用刑罚进行审讯。清代律例规定,内而法司,外而督抚、按察使、正印官,许酌用夹棍外,其余大小衙门概不许擅用。若堂官发司审理事件,呈请批准方许刑审,若不呈请而擅用夹棍、拶指、掌嘴等刑,以及佐贰并武弁衙门擅设夹棍、拶子等刑具者,交部议处,正印官亦照失察例处分。参见“夹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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