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明清州县衙门专门代人书写呈文、诉状之人。按规定应由州县衙门挑选乡里诚实识字者,经过考试后录用,并要求他们按照当事人本人的情词据实书写,不准增减情罪诬告人。而且在送递呈文、诉状时,应在衙门登记代书姓名,经衙门验明后受理。如果代书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但实际上,这种人往往与衙门的书吏狼狈为奸,互相勾结,对平民进行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