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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
所属分类:
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明清州县衙门专门代人书写呈文、诉状之人。按规定应由州县衙门挑选乡里诚实识字者,经过考试后录用,并要求他们按照当事人本人的情词据实书写,不准增减情罪诬告人。而且在送递呈文、诉状时,应在衙门登记代书姓名,经衙门验明后受理。如果代书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但实际上,这种人往往与衙门的书吏狼狈为奸,互相勾结,对平民进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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