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清史综览
图书出版
文史综览
学林漫步
数字图书馆
首页
新闻公告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清史综览
清史纂修
清史研究
清史参考
清史百科
图书出版
新书信息
图书评论
史学著述
多媒体库
幕影流光
舆地图典
期刊汇编
文史综览
历史千年
论著索引
野史大观
清史遗踪
学林漫步
学者书林
研究刊物
数字图书馆
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司法
|
出首
搜索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分享
QQ好友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出首
所属分类:
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用语。清朝法律规定,犯罪者到官府投案自首以及首先主动出头向官府检举告发犯罪者的罪行,即首告,都可称为出首。但这两种情况的性质不同,法律的处理也有区别。详见“自首减免”、“首告”。
Previous
外监
北所
Next
其他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