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清史综览
图书出版
文史综览
学林漫步
数字图书馆
首页
新闻公告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清史综览
清史纂修
清史研究
清史参考
清史百科
图书出版
新书信息
图书评论
史学著述
多媒体库
幕影流光
舆地图典
期刊汇编
文史综览
历史千年
论著索引
野史大观
清史遗踪
学林漫步
学者书林
研究刊物
数字图书馆
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司法
|
另审
搜索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分享
QQ好友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另审
所属分类:
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名。上级法司对于下级原审官员审断不公和审理不清之案,另委其他官员审理,谓之另审。《大清律例·刑律·断狱》“辨明冤枉” 条的附例规定,凡在外审理事件,应照案内人犯籍贯批委该管地方官审理,申详完结。如情事不明,务须详细指驳。倘原问官仍复蒙混申详,即题参议处,另委别官审理。又规定,赴督抚藩臬等衙门具控州、县审断不公者,即敕令各本管道、府,按其事之轻重,或亲提集讯,或委员另审,将审拟情由详明该上司察核。
Previous
北所
叩阍
Next
其他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