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审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名。上级法司对于下级原审官员审断不公和审理不清之案,另委其他官员审理,谓之另审。《大清律例·刑律·断狱》“辨明冤枉” 条的附例规定,凡在外审理事件,应照案内人犯籍贯批委该管地方官审理,申详完结。如情事不明,务须详细指驳。倘原问官仍复蒙混申详,即题参议处,另委别官审理。又规定,赴督抚藩臬等衙门具控州、县审断不公者,即敕令各本管道、府,按其事之轻重,或亲提集讯,或委员另审,将审拟情由详明该上司察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