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课名。也称“渔课”, 清代杂赋之一。清初,于盛京、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云南、贵州等省征收鱼课,全年额征银二万三千八百九十七两余、钱一万二千零七十五文;遇闰加银八百八十八两余、钱七百五十六文。各省鱼课银钱数额相差甚悬殊,其中以广东为最高,每年额征银七千七百四十两有奇;以四川省为最低, 每年额征银八十四两有奇,遇闰加银一两五钱。乾隆元年(1736) 上谕减低广东鱼税,将归善县千余两、海丰县四千余两、惠来县五百两、潮阳县七百两,悉予豁除。清廷又于盛京金州城额发渔票,募人捕鱼,每张渔票每年征鱼课银五钱。又于乾隆二十九年议准,于吉林伯都讷地方设鱼网十八张,每张征税银二十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