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税
所属分类:税课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税课名。即当铺营业税。清制, 各省民间开设典当业,应呈明地方官转详布政使司请领照帖,领帖开业后,按年纳税。各省于奏销时汇册报于户部。若业主无力经营时,可报停业,缴帖免税。典当业税则,直隶、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等省,每年每座当铺税银五两;云南省每年每座税银四两;贵州省每年每座税银三两;奉天省每年每座税银二两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