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清史综览
图书出版
文史综览
学林漫步
数字图书馆
首页
新闻公告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清史综览
清史纂修
清史研究
清史参考
清史百科
清史图书
图书出版
新书信息
图书评论
史学著述
多媒体库
幕影流光
舆地图典
期刊汇编
文史综览
历史千年
热点学术
论著索引
笔记史料
史地漫谈
学林漫步
学者书林
研究刊物
数字图书馆
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税课
|
典当税
搜索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分享
QQ好友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典当税
所属分类:
税课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税课名。即当铺营业税。清制, 各省民间开设典当业,应呈明地方官转详布政使司请领照帖,领帖开业后,按年纳税。各省于奏销时汇册报于户部。若业主无力经营时,可报停业,缴帖免税。典当业税则,直隶、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等省,每年每座当铺税银五两;云南省每年每座税银四两;贵州省每年每座税银三两;奉天省每年每座税银二两五钱。
Previous
陈西租银
直隶潘桃口...
Next
其他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