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籍章
所属分类:书籍与作品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末《国籍条例》的篇章之一。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国籍法,称为《国籍条例》,共分四章,其中第四章为《复籍章》。此章就原属中国国籍而因故出籍者请求恢复中国国籍的手续与条件做出了规定:凡呈请复籍者,应由原籍(指原在中国之祖籍)同省公正绅商二人出具保结,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所管地方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要求复籍者,一是嫁与外国人而出籍者,或离婚,或夫死后, 准其呈请复籍; 二是呈请出籍后,仍寄居于中国连续三年以上者,可呈请复籍。《复籍章》内还规定复籍者复籍后满五年,方准在中国就任官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