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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米粮出洋之制
所属分类:商贸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代严禁米粮外运,一则防止食粮外流,再则防止接济沿海匪类。凡沿海、内地米谷麦豆杂粮等, 只准在内地河港贩运,若有偷运出洋者,俱分别治罪,船货入官。凡奉天、山东产之豆货及奉天等处杂粮等,准内地商船与北洋油豆饼一律贩运,按则输税。其江苏赣榆县出产之黄豆,准由青口运往刘河粜卖,俱不准运销豆饼,一切南北杂货,均不准由青口出入。山东商贩贩运奉天粮食,应请领粮照;浙江鄞港大豆,若台、温二府商民贩买海运回籍,应取具牙行互保甘结,填给印票,每票准运大豆一百石。福建商船购运回闽,均由鄞县验明填给司颁印票,赴浙海关纳税,并应于船照内注明装载豆数、运往何处售卖等情。并规定,凡内地商人出洋以及外商入市,均核计人口数目、往返程期,限定携带食粮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