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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生铁出口之制
所属分类:商贸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代严格查禁生铁出口,甚至对出驶外洋船只所带铁制器皿亦有严格限制。按定制,凡内地商人买运生铁,若在各本地内打造农具者,以一百斤为限,可呈明地方官,给予赴口照票,守口人员查验放行。若无照票私自夹带不成器皿之铁至五十斤者,将铁入官;夹带私自藏运百斤以上, 即照例治罪。各处放洋船只出口时,准带煮饭食之铁锅, 若有多带额外之铁锅出洋者,照废铁私运出洋例治罪。其沿海樵采船只,每船只准带锅一口,每人只准带斧头一把,而人数不得超过十人。并应由地方官于照内注明,出入查验。若有夹带出口,或回船时缺少之事,严行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