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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班
所属分类:
吏役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衙役名。清代州县衙役的“三班” 之一,也称“民壮”。掌供差遣捕盗,故也有称之为州县卫兵,其服装也标有“民壮” 字样。清制,直省各州县,均依地方之大小而额设民壮三十至五十人不等,用以保护仓库,协缉盗贼,负责州县官及衙门内的安全及社会治安防范诸事。民壮虽为衙门应役之人,但身份仍列于齐民,与皂隶、捕快等属于执贱役者不同。民壮召之于民,由州县衙门加以训练,遇警调用,并选其中尤壮者为头目,事毕仍复为民。至清末由专职的警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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