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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王公子弟赐衔之制
所属分类:爵位封号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据光绪《大清会典·理藩院》载,内外蒙古王公子弟,除有一子承袭父祖之爵职外,“凡有爵者之子若弟,皆予以衔”。清制,蒙古亲王之子弟封一等台吉、塔布囊,郡王、贝勒之子弟封二等台吉、塔布囊,贝子、公之子弟封三等台吉、塔布囊,台吉、塔布囊之子弟封四等台吉、塔布囊。王、贝勒之族兄, 亦封四等台吉、塔布囊。其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之后嗣,除有一子按原品承袭父祖之爵职外,余子皆授为四等台吉、塔布囊。捐输银两及驼马者, 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 均视银数、驼马数给予不同的纪录、加级、翎枝、加衔。愿移奖给子弟者,请旨遵行。蒙古王公、台吉等可将其长子预保报理藩院以备将来袭爵,凡预保袭爵之子均给予加衔。不论其年龄大小,汗、亲王之子加授为与公品级相同的头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加授为头等台吉;贝子、公之子加授为二等台吉;札萨克台吉之子加授为三等台吉。如有台吉已出家为喇嘛者,其职衔准其出家前所生之子承袭,不准由其侄承袭。蒙古王公、台吉之子未满十八岁而出家为喇嘛者,应随时向理藩院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