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名。凡官员以自己所封得之官位名号和品级,呈请移封其亲族尊长,谓之[贝也]封。呈请移封亲族尊长之已死者,称为[贝也]赠。清制,凡[贝也]封,由本官以其情呈请, 经吏部查核汇题, 得旨,即停其本身及妻室之封而即按其呈请予以[贝也]封。凡[贝也]封,不得逾制:八、九品官可[贝也]封父母而不得封祖父母;四、五、六、七品官可[贝也]封祖父母而不得封曾祖父母;二、三品官可 封曾祖父母而不得封高祖父母;一品官亦不得[贝也]封高祖父母。官员本宗惟伯叔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嫂及庶母准其封;外姻惟外祖父母准其[贝也]封, 此外不得[贝也]封。已过继他人者,如过继之尊长已受封赠,准[贝也]封其本生父母、祖父母。